1.被告從被捕那天起就拒絕認罪,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最常出現。在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的一對一特殊性導致定罪量刑主要依賴于毒品販子的一致供詞,缺乏相應的物證。被告人心存僥幸,不想如實供述,試圖逃避處罰的制裁。
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如實坦白了罪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供述,又不想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于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后,重新構筑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中間對犯案分工協作的關鍵點互相推卸責任,都不肯擔負關鍵義務。這種現象在搶劫、搶劫案件的審判中頻繁發生。
實施搶劫、搶奪事件的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同鄉、朋友關系的勾結事件很多。在案發后,每個被告以便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著將責任推給別人,以減輕自個的刑事處罰。
4.公安機關的證據存在諸多缺陷,導致被告在公安和檢察階段主動認罪。然而,當他們出庭時,在得到辯護律師的指示后,他們會反悔,拒絕認罪,主要是在強奸案中出現。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
二、不認罪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要求:“ 對任何案子的被判必須重直接證據,重調查報告,不聽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的供詞而沒有其他證據,被告就不能被判有罪和受到懲罰。但是沒有被告的陳述,如果證據可靠和充分,被告可以被判有罪并受到懲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和判刑的事實已被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不承認罪行、沒有供述或者是零口供,有客觀證據的話,事實就會明確,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的懷疑,可以依法做出有罪判決。另一方面,如果只有供詞,沒有其他客觀證據,或者其他證據不足,即使被告認罪,他也不能被定罪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