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某瑜伽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所承諾的培訓服務,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其持有的收據上關于“不退不換”的內容,有違公平原則。對一審判決關于解除雙方培訓合同關系及由某瑜伽退還培訓費6089元的判項予以維持,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駁回張某的一審其他訴訟請求及某瑜伽的其他上訴請求。
蕪湖律師說法:
本案裁判對于誠實信用原則在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適用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教育培訓市場日益蓬勃興發。因教育培訓引發的糾紛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案中,某瑜伽違反誠信原則,對其承諾的義務未予履行,故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誠信原則是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