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核心內容:違反國家規定+未獲得行政許可+14種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 ,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 , 擾亂市場秩序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 , 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前三項規定+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11種)“為兜底條款 , 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將共將14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界定為非法經營活動 , 情節嚴重的 , 以非法經營罪認定。具體包括:前3項+(1)非法出版行為;(2)非法買賣外匯行為;(3)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4)非法經營食鹽行為;(5)非法經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行為;(6)非法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互聯網上網服務行為;(7)非法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8)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9)非法經營彩票行為;(10)非法直銷行為;(11)非法刪帖行為。
但從公檢法自主學習的狀況看 , 因為運營的含意相等于空泛 , 從出產零售到互換售銷等基本上全部的第三產業話動 , 都將會應屬生產經營 , 刑法225條第四項要求正很多地被引證 , 未規定的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活動定罪的法律依據。因此 , 越來越多的行為被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范疇 , 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 , 非法經營罪的“口袋化“傾向嚴重。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攻略1、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辯論
非法經營罪規定運營形為“違背國家要求“ , 如果不是相對的國家規定做為根據 , 就不可以評定犯法。
《刑法》第96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 , 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和決定 ,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由此可見 , 制定國家法規的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常委會和國務院。此外 ,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不是國家法規。爭論的焦點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文件是否是國家規定。
在實踐中 ,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 , 如果符合三個條件
違反的規范不屬于上述范圍 , 不屬于違反國家規定 , 不符合非法經營罪條件 , 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攻略二、未違反14種法律規定攪亂市場監管形為之辯
刑法第225條前三項規定+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11種)“為兜底條款 , 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將共將14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界定為非法經營活動 , 情節嚴重的 , 以非法經營罪認定為了防止這一規定的濫用 , 避免非法經營罪成為口袋罪 , 實踐中對此應該有嚴格的掌握。
這14種行為彼此不同 , 但本質上它們有三個共同點:首先 , 它們都是商業行為;第二 , 這種行為是以利潤為目的的 , 而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第三 ,
因此 , 從《刑法》第225條的立法目的來看 , 設立非法經營罪是為了維護國家對具體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因此 , 在兜底條款中 ,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非法活動“是指為獲取《刑法》第225條前三款規定以外的利潤而侵犯國家授權的經營許可制度并擾亂正常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根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攻略三、行政違法或違規而非刑事犯罪之辯
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之間存在著銜接問題。非
一般來說 , 公訴機關向法院起訴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 但這種行為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掌握違規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限 , 辯論雙方往往存在分歧。作為辯護人 , 首先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客觀評價 , 承認存在違反之處 , 說這不構成犯罪 , 容易被審判機關接受。
律師需要有一個普遍聯系的觀點。在辦案過程中 , 他們不僅要著眼于刑法 , 而且要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案件 , 通過比較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來確定案件的性質。辯護律師認為案件不構成犯罪的 , 可以運用行政法的規定尋求辯護依據。
其中一些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規章和相關紀律 , 但不被視為犯罪。針對這種情況 , 律師需要具有廣闊的知識面 , 了解相關行業 , 把握違規與犯罪的界限。
對于行政犯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功略四、無證無照運營不等于非法經營之辯
國務院2017年8月23日公布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 該方法要求對無證無照運營 , 要嚴苛嚴厲打擊 , 但還要充足留意到考慮民眾出產、衣食住行的有效要求 , 為創新創業構建優良的新政氣氛。
《方法》在調節范疇、稽查方法和法律依據等層面作了適度調節。
進一步放寬不應屬無證無照的生產經營范疇 , 激勵人際關系加盟創業 , 激起市揚魅力 , 共為地區鎮
沒證運營指得經營人未依規獲得執照、準許文檔 , 或是執照、準許文檔被吊銷、撤消、期限期滿 , 私自從業相關生產經營。建議稿要求 , 法規、條例對“沒證運營“查辦單位有明文規定的 , 由法律規定單位給予查辦;法規、條例沒有要求查辦單位或是查辦單位不確立的 , 由省、自治州、市轄區鎮政府明確的單位給予查辦。
無照經營指得經營人依規只須獲得工商執照只能從業生產經營 , 或是已獲得執照或是準許文檔 , 但未獲得工商執照 , 私自從業生產經營。無照經營由工商局給予查辦。
無證無照運營 , 并不意味著必須是非法經營。即是是超過必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功略五、無罪推定原則之證據之辯
《刑事訴訟法》第
有些案子 , 證人證言可以證實某形為并非被告人所為 , 應立即評定其沒罪。
一些案子 , 具有有益于被上訴人的證人證言 , 又有有損被上訴人的證人證言 , 評定其犯法沒法清除有效猜疑 , 應屬存疑案子 , 一樣應當評定其沒罪。無罪推定是全部刑事訴訟的大標準 , 可以合理確保被上訴人的支配權 , 也為辯護律師開展證據辦護出示了法律規定。
了解和應用無罪推定原則 , 必須掌握以下內容:
1、無罪推定原則適用于用事起訴的所有流程。刑事案件從偵査、批捕、上訴到法院判決的整個過程中 , 均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即便在一審做出了犯法裁定以后 , 在裁定起效以前 , 仍應推定被上訴人沒罪。
2、無罪推定原則實用于案子的所有證據。案子證據也是1個由好幾個部分證據相互構成的總體。不但針對案子證據的創立是否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 并且針對案子中的部分證據 , 還要落實沒罪 , 推定標準。在基礎案子證據明確創立的基本上
3、無罪推定原則是申辦案子過程與結果的一致。光罪推定大量地表現為結果。即在證人證言不充足的狀況下 , 評定被上訴人沒罪。但無罪推定的思想摸式培訓方案評定案子證據的實際流程 , 審査、應用證人證言 , 剖析論述案子證據 , 均應遵照沒罪 , 推定標準。
4、無罪推定原則外化作具體的司法行為。開庭審理中 , 被上訴人能夠不戴械具出庭 , 出庭時不可穿因服或是有囚禁標志的服飾 , 針對長久不可以審結的案子 , 應対被羈押的被上訴人變動強制措施 , 這種全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反映 , 辯護律師應依據這一標準多方位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功略六、無罪推定證據規定之辯
無罪推定作為一項法律原則 , 在立法和司法行為中起著指導作用 , 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司法領域 , 無罪推定原則體現在具體的證據規則中 , 通過證據規則來實現。
這
1。證據必須符合法律形式。《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八種法律證據形式。每一項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性
2。證據挖掘需要逐一進行綜合評判。沒有一個案件可以由一個證據決定 , 但是多個證據共同決定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的過程包括從部分到整體的過程 , 首先要考慮單一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要求 , 事件事實證明力的大小。然后將所有證據放入系統 , 從整體概念出發進行評價 , 排除案件的疑點。
3。非
4。對于被告不認罪的案件 , 舉證標準應該更加
總之 , 司法機關在對非法經營罪適用定罪量刑時 , 包括適用“兜底條款“時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 ,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 , 擾亂市場秩序 ,
蕪湖律師辯護
情節嚴重的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 , 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前三項規定+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11種)“為兜底條款 , 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將共將14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界定為非法經營活動 , 情節嚴重的 , 以非法經營罪認定。具體包括:前3項+(1)非法出版行為;(2)非法買賣外匯行為;(3)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4)非法經營食鹽行為;(5)非法經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行為;(6)非法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互聯網上網服務行為;(7)非法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8)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9)非法經營彩票行為;(10)非法直銷行為;(11)非法刪帖行為。
但從公檢法自主學習的狀況看 , 因為運營的含意相等于空泛 , 從出產零售到互換售銷等基本上全部的第三產業話動 , 都將會應屬生產經營 , 刑法225條第四項要求正很多地被引證 , 未規定的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活動定罪的法律依據。因此 , 越來越多的行為被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范疇 , 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 , 非法經營罪的“口袋化“傾向嚴重。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攻略1、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辯論
非法經營罪規定運營形為“違背國家要求“ , 如果不是相對的國家規定做為根據 , 就不可以評定犯法。
《刑法》第96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 , 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和決定 ,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由此可見 , 制定國家法規的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常委會和國務院。此外 ,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不是國家法規。爭論的焦點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文件是否是國家規定。
在實踐中 ,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 , 如果符合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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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一)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 或者不與有關行政法規相抵觸(二)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或者國務院批準;(三)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表。則視為“國家規定“;違反的規范不屬于上述范圍 , 不屬于違反國家規定 , 不符合非法經營罪條件 , 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攻略二、未違反14種法律規定攪亂市場監管形為之辯
刑法第225條前三項規定+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11種)“為兜底條款 , 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將共將14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界定為非法經營活動 , 情節嚴重的 , 以非法經營罪認定為了防止這一規定的濫用 , 避免非法經營罪成為口袋罪 , 實踐中對此應該有嚴格的掌握。
這14種行為彼此不同 , 但本質上它們有三個共同點:首先 , 它們都是商業行為;第二 , 這種行為是以利潤為目的的 , 而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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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都與特定市場經濟活動的行政許可有關 , 這侵犯了特定行業的經營許可制度 , 破壞了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因此 , 從《刑法》第225條的立法目的來看 , 設立非法經營罪是為了維護國家對具體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因此 , 在兜底條款中 ,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非法活動“是指為獲取《刑法》第225條前三款規定以外的利潤而侵犯國家授權的經營許可制度并擾亂正常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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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這一原則 , 有必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 以司法解釋為依據 , 確定某一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到目前為止 , 除了14種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外 , 其他經營行為都不能擴大到包括在內 , 被告也不能被認定有罪。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攻略三、行政違法或違規而非刑事犯罪之辯
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之間存在著銜接問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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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營罪是行政犯 , 刑法規定犯罪的行為 , 在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 , 在相應的行政法規中發現相應的行政違法行為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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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區別在于違法重量的不同 , 是否需要適用處罰進行管制。一般來說 , 公訴機關向法院起訴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 但這種行為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掌握違規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限 , 辯論雙方往往存在分歧。作為辯護人 , 首先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客觀評價 , 承認存在違反之處 , 說這不構成犯罪 , 容易被審判機關接受。
律師需要有一個普遍聯系的觀點。在辦案過程中 , 他們不僅要著眼于刑法 , 而且要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案件 , 通過比較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來確定案件的性質。辯護律師認為案件不構成犯罪的 , 可以運用行政法的規定尋求辯護依據。
其中一些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規章和相關紀律 , 但不被視為犯罪。針對這種情況 , 律師需要具有廣闊的知識面 , 了解相關行業 , 把握違規與犯罪的界限。
對于行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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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必須有明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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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違法而有危害的不是犯罪。只有當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是一種犯罪 , 它才能被定罪。對子法律條文采取引用規范 , 需要找出引用的法律規定。違法經營罪之類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規定 , 對被告人定罪需要相應的國家規定 , 否則不能定罪。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功略四、無證無照運營不等于非法經營之辯
國務院2017年8月23日公布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 該方法要求對無證無照運營 , 要嚴苛嚴厲打擊 , 但還要充足留意到考慮民眾出產、衣食住行的有效要求 , 為創新創業構建優良的新政氣氛。
《方法》在調節范疇、稽查方法和法律依據等層面作了適度調節。
進一步放寬不應屬無證無照的生產經營范疇 , 激勵人際關系加盟創業 , 激起市揚魅力 , 共為地區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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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據當地具體 , 靈便管理創新預埋機制空間。《方法》明文規定 , 下列兩大類生產經營不應屬無證無照運營:在市級左右地區鎮政府特定的場地和時間 , 售銷農副食品、生活日用品 , 或是本人運用自身的大招從業依規不必獲得批準的便民勞務話動;按照法規、行政規章、湖北省人民政府決策的要求 , 從業不必獲得批準或是申辦登記注冊的生產經營。沒證運營指得經營人未依規獲得執照、準許文檔 , 或是執照、準許文檔被吊銷、撤消、期限期滿 , 私自從業相關生產經營。建議稿要求 , 法規、條例對“沒證運營“查辦單位有明文規定的 , 由法律規定單位給予查辦;法規、條例沒有要求查辦單位或是查辦單位不確立的 , 由省、自治州、市轄區鎮政府明確的單位給予查辦。
無照經營指得經營人依規只須獲得工商執照只能從業生產經營 , 或是已獲得執照或是準許文檔 , 但未獲得工商執照 , 私自從業生產經營。無照經營由工商局給予查辦。
無證無照運營 , 并不意味著必須是非法經營。即是是超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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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額度 , 也不容易組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功略五、無罪推定原則之證據之辯
《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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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要求:“尚未人民檢察院依規裁定 , 對所有人都不可明確犯法。“反過來說 , 在人民檢察院依規裁定前 , 應推定被上訴人是沒罪的。實際到案件審理流程中 , 審理案件工作員最先理應其他內心推定被上訴人是沒罪的 , 只能在充足的證人證言證實真犯法的狀況下 , 能夠評定其犯法。有些案子 , 證人證言可以證實某形為并非被告人所為 , 應立即評定其沒罪。
一些案子 , 具有有益于被上訴人的證人證言 , 又有有損被上訴人的證人證言 , 評定其犯法沒法清除有效猜疑 , 應屬存疑案子 , 一樣應當評定其沒罪。無罪推定是全部刑事訴訟的大標準 , 可以合理確保被上訴人的支配權 , 也為辯護律師開展證據辦護出示了法律規定。
了解和應用無罪推定原則 , 必須掌握以下內容:
1、無罪推定原則適用于用事起訴的所有流程。刑事案件從偵査、批捕、上訴到法院判決的整個過程中 , 均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即便在一審做出了犯法裁定以后 , 在裁定起效以前 , 仍應推定被上訴人沒罪。
2、無罪推定原則實用于案子的所有證據。案子證據也是1個由好幾個部分證據相互構成的總體。不但針對案子證據的創立是否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 并且針對案子中的部分證據 , 還要落實沒罪 , 推定標準。在基礎案子證據明確創立的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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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別的危害判罪定刑的證據一樣必須嚴苛掌握。3、無罪推定原則是申辦案子過程與結果的一致。光罪推定大量地表現為結果。即在證人證言不充足的狀況下 , 評定被上訴人沒罪。但無罪推定的思想摸式培訓方案評定案子證據的實際流程 , 審査、應用證人證言 , 剖析論述案子證據 , 均應遵照沒罪 , 推定標準。
4、無罪推定原則外化作具體的司法行為。開庭審理中 , 被上訴人能夠不戴械具出庭 , 出庭時不可穿因服或是有囚禁標志的服飾 , 針對長久不可以審結的案子 , 應対被羈押的被上訴人變動強制措施 , 這種全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反映 , 辯護律師應依據這一標準多方位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功略六、無罪推定證據規定之辯
無罪推定作為一項法律原則 , 在立法和司法行為中起著指導作用 , 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司法領域 , 無罪推定原則體現在具體的證據規則中 , 通過證據規則來實現。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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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提到的證據規則。它是一個相對一般的概念 , 包括證據形式、證據資格、證據認定、證據標準等一系列內容。在司法實踐中 , 證據規則需要把握以下幾個問題。1。證據必須符合法律形式。《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八種法律證據形式。每一項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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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和相關性三個特征 , 并且必須經過審判才能正確。這一要求主要是針對起訴和。認定被告人有罪 , 相反 , 辯護方對提供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沒有嚴格要求 , 對于相反方向的證據 , 其內容是否主動搖動起訴事實的認定更為重要。2。證據挖掘需要逐一進行綜合評判。沒有一個案件可以由一個證據決定 , 但是多個證據共同決定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的過程包括從部分到整體的過程 , 首先要考慮單一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要求 , 事件事實證明力的大小。然后將所有證據放入系統 , 從整體概念出發進行評價 , 排除案件的疑點。
3。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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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證據排除是結果與過程的統一。新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 對確定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例越多。取證工作越文明 , 事實越可靠。非法證據本質上不同于瑕疵證據 , 瑕疵證據可以彌補。前者一旦確定 , 就應該排除在外 , 辯護律師應該把重點放在非法證據上。尤其是當一個證據被排除后 , 整個案件證據不足時 , 我們應該有勇氣堅持下去。4。對于被告不認罪的案件 , 舉證標準應該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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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這類案件缺乏被告認罪的法律證據。有必要通過許多其他證據加以補充。檢方有義務通過其他證據排除他人的合理懷疑。總之 , 司法機關在對非法經營罪適用定罪量刑時 , 包括適用“兜底條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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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謙抑性原則刑法。他們不僅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 還要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同的人對具體案件是否符合上述不構成犯罪的情況往往有不同的看法 , 從而形成理解上的差異。作為辯護律師 , 只有擁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只有采取有效的辯護方法 , 才能經法院同意 , 達到無罪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