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倫港灣公司在開發華侖港灣小區的過程中,其印刷的樓宇宣傳資料特別強調華倫港灣地區所有樓棟4.8米架線層,拓展結構完全透明的園林景觀,開拓公共空間,供業主休閑使用。
馬冶、王華榮據此推廣內容與華侖海港企業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協議,選購該企業設計規劃的8#2-2403房子。
當馬冶、王華榮購買這棟房子時,華侖海港公司并沒有通知8號樓的空地,它已經建立了一個物業室、一個消防中心和一個廁所。直到房子移交后,馬冶、王華榮才發現了上述情況。
馬也和王華蓉認為華侖港灣公司違反了合同并從中獲利,因此他們提起訴訟,要求華侖港灣公司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華侖港灣公司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馬冶、王華榮賠償金6000元。
華侖港灣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決。
在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商品房開發計劃范圍內的房屋和相關設施做出具體說明和承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和房價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承諾即使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沒有裝入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屬于該條規定情況的典型案件,審判結果規范房地產公司的銷售宣傳行為,為促進交易防止虛假或過度宣傳,保護許多房屋購買者的合法利益,具有積極明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