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王麗與張超(均為化名)在高中時戀愛。相戀6年后,2010年4月,王麗與張超訂婚,收取了男方給付訂婚彩禮1萬元。2013年10月,王麗提出分手。2013年底,張超的父母勸說王麗與張超結婚,王麗稱要買房才肯結婚。
2014年2月,王麗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李達(化名),后二人相戀。2014年5月,王麗又與李達訂婚,男方給付王麗價值24萬元的轎車一輛、價值3萬元的首飾及訂婚彩禮7萬元。2014年8月,王麗與李達在未登記領證的情況下舉行了婚禮?;楹螅瑑扇嗽谧赓U的房屋共同居住生活。
2014年12月,李達到外地工作。12月底,王麗在張超的幫忙下,從租賃的房屋搬走。新婚妻子與他人跑了,2015年2月,李達家與王麗家發(fā)生糾紛,李達向王麗索要轎車未果后,向公安局報案稱被王麗詐騙了50萬元。此后不久,張超也報案稱被王麗詐騙了1萬元。
在這一場婚戀鬧劇中,王麗隱瞞婚約,通過婚戀收取他人財物,拒不返還,是否構成詐騙罪呢?
沈楚雄律師認為不構成詐騙罪:
1、未解除婚約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相親訂婚,是否屬于詐騙罪中隱瞞真相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對婚約未作規(guī)定,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婚約的解除也不需要經(jīng)過法定程序,婚約只是婚姻成立過程中的一種民間約定程序,其解除與否只受道德范疇的調(diào)整,只有因婚約引起的財產(chǎn)糾紛才受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調(diào)整。王麗即使在未與張超解除婚約的情況下又與他人戀愛結婚,其行為雖然從道德層面上不被允許,但是從法律層面上,其行為并無違法之處,因此,不能認定其行為系刑法所規(guī)定的詐騙罪中的隱瞞真相行為。
2、女方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通過婚姻騙取對方財物的非法占有故意?
王麗通過相親訂婚,得到男方大量財物后,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按照傳統(tǒng)習俗與男方舉辦了結婚儀式,之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此過程中,王麗雖然通過婚姻得到了財物,但并不足以證實她在主觀上具有通過婚姻騙取對方財物的非法占有故意。2015年2月,二人產(chǎn)生糾紛,李達報案。在糾紛發(fā)生后,李達向王麗索要車輛時,王麗雖沒有歸還車輛,但其并沒有進一步的逃避行為。因此在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王麗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縱觀本案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本案系由婚姻糾紛引起的財產(chǎn)糾紛案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用民事法律規(guī)范加以調(diào)整和解決即可以達到解決矛盾和化解糾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