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收財產的范圍包括什么
根據《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財產,就是指屬于犯罪分子自己實際所有的資產及與別人現有資產中依規應得的市場份額。我們應該嚴格區分罪犯個人的財產和他們的家庭或他人的財產。只有依法認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沒收。至于沒收的財產是部分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因素:對罪犯的主要懲罰的嚴重性;他家庭的經濟狀況和他個人危險的程度。
2、沒收全部資產的,理應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親屬保留基本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親屬所有資產,就是指實屬親屬個人財產的資產,如親屬自己穿用的衣服、個人勞動所得資產。家庭成員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擁有的屬于家庭成員的財產份額。對于犯罪分子與別人現有的資產,屬于別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可收走。
二、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象
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沒收財產罪適用的首要對象。本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有法定刑的條文為工衛條,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這些條文所處犯罪均可并處沒收財產。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都可以被處以沒收財產的懲罰,主要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最嚴重的罪行,只有主刑不足以反映它們與一些普通罪行在量刑上的區別。而附加沒收財產刑,則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它比處普通犯罪更為嚴厲的懲罰,同時也剝奪了其犯罪的物質條件。
2、經濟犯罪及貪利性的犯罪是沒收財產刑的重要對象。本法分則規定,走私、偽造票證、偽造假幣、運輸假幣等嚴重犯罪,可以并處沒收,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搶劫、腐敗和其他侵犯財產罪;引誘和容留婦女賣淫、制造、銷售和運輸毒品及其他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非法種植毒品植物、走私、制造、銷售和傳播淫穢物品、組織和強迫他人賣淫、販運婦女和兒童等。對這些犯罪分子適用沒收財產,既是對貪財圖利的犯罪給以應有的懲罰,也是對他們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條件予以必要的剝奪。
三、沒收財產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很早以前犯罪分子所欠負債,包括所負我國、團體和個人的負債。
2、它必須是合法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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