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王貴賓一方安排倪某、葛某(已判刑)帶隊在“宇培賓館”組織人員和械具準備斗毆。于某、邵璨則指使李某1、金文、李某2(均已判刑)等人邀集何某、梅某、李某3(均已判刑)等人,何某又邀集被告人陳某某及胡某、穆某(另案處理)等人,共組織三十余人在后港橋大埂上等候對方來斗毆。
至當晚23時許,倪某帶領近20人分乘兩輛商務車到后港橋西大埂,與于某、邵璨等雙方共計五六十人,均持刀、長矛進行毆斗。毆斗過程中,倪某被砍戳致死,參與毆斗的陳向勇被砍戳致重傷,參與毆斗的楊某、朱某二被砍戳致輕傷。其中被告人陳某某沒有直接砍戳人。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南陵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何某、胡某、李某3等人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法醫鑒定意見、對相關同案犯已判刑的生效判決等證據印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要進行大規模斗毆,卻到達現場,手持長矛參與其中,屬積極參加,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其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相比作用為次要或輔助,系從犯?,F綜合其認罪悔罪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十七條、六十七條第一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