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沈楚雄律師熱線:電信網絡詐騙是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這類犯罪通常是指專門利用這些工具對不特定人群連續的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數額標準。其中,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法定刑幅度底線標準。《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范疇,基本屬于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犯罪團伙成員主觀故意內容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機關操作,《意見》提出了認定“明知”的標準,即綜合判斷標準,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手段特征、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前科情況、接受調查的態度等各方面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判斷。
蕪湖律師沈楚雄: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被害人數眾多且難以一一取證的實際情況,《意見》規定,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