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區(qū)別對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同成員。《意見》第30條明確規(guī)定了處理類似黑手黨組織不同成員的原則: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對于組織者、領導者應依法從嚴懲處,其承擔責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而應對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實踐中,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以其直接實施的犯罪起訴、審判,實際上是輕縱了他們的罪行。要在區(qū)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犯罪的基礎上,合理劃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責任范圍,做到不枉不縱。同時,還要注意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的區(qū)別,不能簡單認為組織者、領導者就是具體犯罪中責任最重的主犯。關于組織成員實施的暴力團體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人只是事后知道,甚至根本不知道,應該承擔一般的責任,直接實施的成員應該承擔最重大的責任。
對于積極參與者,應根據(jù)他們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確定他們的刑事責任。確屬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的,應依法從嚴處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其他參加者、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必須依法減輕處罰。對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或者被蒙蔽、脅迫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則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在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間的檢舉、揭發(fā)問題上,既要考慮線索本身的價值,也要考慮檢舉、揭發(fā)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現(xiàn)全案量刑失衡的現(xiàn)象。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慮是否從輕量刑時也應從嚴予以掌握。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