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br />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br />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br />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他辯護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許。
被告人自行辯護,由于懂得不多,行動受限制,往往效果不是很好。而律師可以查閱案卷,調查,取證等等,應該來說律師作為辯護人比較好的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