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奸致被害人懷孕不應認定為其他嚴重后果
應從懷孕給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兩方面情況入手,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結果。通常狀況下,除導致受害人身亡,受害人子宮、卵巢破裂或被摘除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明確的受傷情況,及其造成受害人自殺、神智不清等相近比較嚴重水平(如身患精神抑郁癥)的傷害結果外,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后果不應認定為強奸罪中的其他嚴重后果。
2、介紹他人與智障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的共犯。
介紹他人與智障婦女發生性關系。根據強奸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和共同犯罪理論,介紹行為應被認定為教唆強奸罪的共同犯罪,首先適用故意原則,不區分主犯和從犯。
3、對明知幼女的評定及對未成年強奸幼女的定罪量刑。
在性侵犯幻女案子中,在評定民事行為是不是明知另一方年紀上,應落實對幼女的最高限度維護和對性侵犯幻女的最少底限忍受標準,否則辯方有不容置疑的直接證據能證實行為人不明知,通常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另一方系幼女。處于戀愛關系的未成年人之間的性侵行為,應該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貫徹“寬”的一面,在對被告人的量刑中,必須區別成人的人性侵害幼女。
4、用裸照的威脅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
戀情關聯續存期內,男女雙方以男女雙方的祼照相威脅,妄圖發生關系,屬違反女性信念的威逼個人行為,應評定為存有奸污蓄意。在認定強奸罪著手的問題上,應堅持形式的著手說與實質的著手說相結合,只有當行為人實施了脅迫等符合強奸罪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且對被害人的性權利造成了現實而緊迫的危險時,才能認定為強奸罪的著手。
5、利用搶劫形成的精神強制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利用先前的搶劫來強迫受害人的精神,即使被動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被告的行為也構成強奸。
6、.強奸雙性人可構成強奸的既遂。
裁判的要旨同題。
7、強奸罪中具有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強奸犯罪中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除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5項前款“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外,不應視為第5項后半部分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當結合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和犯罪停止形態理論,具體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與刑法意義上的強奸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在責任要件的認定中,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分應當著重注意認識因素的特殊情節,如果行為人認識到法益侵害發生的必然性,對此情形只能認定為直接故意,反之則可能成立間接故意。
8、被害人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責的認定。
在審判強奸犯罪等有受害者的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受害者領取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財產等,經常擅自改變陳述。假如受害人是出自于袒護的目地,情節惡劣的,應評定受害人組成包庇罪,一起理應再次追責被告的刑事處罰。被害人以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對他人進行刑事調查,情節嚴重的,視為構成誣告陷害罪。
9.、強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在強奸罪共同犯罪中,應嚴格遵照“一部分推行所有義務”的共犯基本原理,即要是某總共犯組成強奸罪既遂,別的因信念之外要素執行奸淫個人行為未得逞的共犯仍應組成強奸罪既遂。奸淫行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為強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與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10、非正常婚姻中的強奸構成。
被告在不是正常的夫妻關系中,選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制與受害人產生性生活,構成強奸罪。對于認定非正常的婚姻關系,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首先,從結婚的目的看,是否體現雙方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其次,從婚后狀況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過,財產歸屬如何,是否相互承擔權利義務;再次,從婚后感情及女方態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過離婚。如果雙方雖有一紙結婚證書,有登記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終沒有婚姻的實質要件,婚姻關系僅為名義,此時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
11、嫖宿幼女案的核查與評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行,與奸淫幼女種類的強奸罪在客觀性層面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不問其他要件而認為,只要被告人與幼女發生了性關系,就一律認定為強奸罪。同時,被告人主觀方面對幼女的明知性,也應根據相關證據進行分析認定。要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對被告人的行為做出準確認定。
12.、輪奸違法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判定與懲罰。
輪奸違法犯罪歸屬于這種獨特的共同犯罪,針對在其中因信念之外的緣故未得逞者,應當客觀性地評定為強奸未遂,而不可以由于別的參加輪奸者奸污既遂,而依照一人既遂即為全體人員既遂的標準評定未得逞者一樣為奸污既遂;但在義務擔負上,全部參加輪奸的被告都理應按照一部分推行所有義務的標準擔負刑事處罰,僅僅應當充分考慮強奸未遂的劇情,針對未得逞者一般必須緩解懲罰,以保證罪刑相適應。
二,猥褻犯罪
1、性刑事犯罪地系公共場合的評定標準。
在自主設立的輔導班內猥褻兒童,以其個人行為地址非涉眾性、行為對象特殊性、行為方法隱蔽性和行為不良影響可預測性,不符在公共場合公然猥褻兒童這一加重情節的設置目地與內涵本質,理應評定為猥褻兒童罪的基礎犯。
2、以受害人闡述為關鍵搭建性侵犯未成年案子的直接證據標準。
性侵事件有其不容忽視的多樣性,不論是奸淫幼女類案子抑或猥褻兒童類案子,因為違法犯罪全過程比較隱蔽工程,直接證據方式比較單一化,決策了所述案子不可以對直接證據的收集明確提出過高規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認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并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證據鏈條,考察案發經過是否及時、自然,被害人陳述是否真實、合理,與其他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被告人辯解是否合理,最終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3、強制猥褻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從重判處。
強制性猥褻婦女致人身亡行為具備故意傷害與強制性猥褻婦女行為一部分重疊的特點,既不歸屬于一個人行為違犯數罪行的想象競合犯,也不歸屬于方式與目地個人行為分別單獨成罪的牽連犯,而是具備結果加劇的特性。對于此種針對同一被害人實施的兩種部分行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在立法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采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從重處罰,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有利于實現罪刑均衡,還可以達成避免重復評價與實現充分評價的有機統一。
4、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構成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奸罪。
蕪湖刑事律師:刑事訴訟直接證據是刑事訴訟的關鍵,案件審理刑事案的全過程更為關鍵的就是說應用直接證據評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案件事實與獲取的證據相一致,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確處理。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結果體現了在“凡是案件事實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證據不確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嚴格證據原則的指導下,運用證據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認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訴訟證據核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