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者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接受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義務確保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辯護。
依法保障維權者會見、審查文件、收集證據和提問、質證和辯論辯護的權利,完善維權者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二、辯護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或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從事其他干擾司法程序的行為。對實施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當事人、訴訟參加者和旁聽者在審判活動中必須服從審判長或者單獨審判員的指揮,必須遵守法庭紀律。
擾亂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對未履行通知或者被分配了辯護責任的事務員,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五、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健全刑事案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規章制度,對案子事實清楚、直接證據充足的輕度刑事案,或是嫌疑人、被告志愿認罪認罰的,能夠可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是一般程序流程簡單化案件審理。
六、健全審訊規章制度,避免刑訊逼供,不可逼迫任何人確認自己犯法。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
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訊問全過程應當與錄音錄像同步進行,所有案件的訊問全過程應當逐步與錄音錄像同步進行。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審訊合理合法進行審查規章制度。對公安部門、國防安全行政機關和檢察院偵察的重大案件,由檢察院駐拘留所檢察人員了解嫌疑人,審查是不是存有刑訊逼供、不法調查取證情況,并同步錄音錄像。經審查,因有刑訊逼供、不法調查取證情況的,偵察行政機關理應立即清除不法直接證據,不可做為報請批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七、在案件調查結束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輕微犯罪的抗辯,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調查機關應當依法核實。
大多數人平時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當他們真的遇到問題時,他們傾向于“病急亂投醫”。有些人利用家人的焦慮心理進行欺詐,這不僅損害了他們的財產,也錯過了法律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