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處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法,它以剝奪罪犯的某些資格為內容。在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要以剝奪政治權利這類資質為實質的,具備顯著的政治性。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權利有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權力機關和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的職務是指在以上所述的國家機關擔任指導、管理及其他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再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就是指在選舉法規要求的,中國公民能夠報名參加大選活動,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位的支配權,即報名參加投票選舉的支配權;被選舉權就是指依據選舉法的要求,中國公民能夠被候選人為人民代表等職位的侯選之人,入選為人民代表等職位的權力。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這是公民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當然不能享有這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以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的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目的而構成某個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的自由和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哪些犯罪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于這些敵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罪犯,國家必須依法剝奪他們參與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權利。 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3】對某些比較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能夠避免別人代其行駛一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發布誓詞、經典著作等。
總述:罪犯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根據犯罪性質、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確定,特別是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期限應當與判處的主要刑罰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或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