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孫先生有兩處房產。2010年 , 他娶了熊女 , 租了三套套房 , 然后作為一棟新房子出去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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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寫了熊女人的名字。此外 , 該套房作為商店出租給他人 , 租金已連續扣除5年。2019年 , 王、熊感情生變 , 在法院打離婚官司。夫妻兩人對其他目前財產異議不大 , 只對那套自始至終在租用的房子導致了分歧。孫先生認為 , 那戶人家在他結婚后 , 夫妻共同財產 , 不能和她在一起 , 房租也是他自己要得到的熊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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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五年的時間 , 正好是夫妻感情的存續期間內產生的 , 房租應該看作是現有的資產。初審法院認為 , 當出租的房子結婚時 , 丈夫和妻子相互經營和管理 , 包括維修和翻新。獲得的租金實際上是夫妻雙方相互經營后的收入。如果孫先生擁有它 , 這對生育婦女來說無疑是不合理的。因此 , 母熊應該得到一半以上的房屋租金。
法理分析:
對于婚后擁有個人財產的房屋 , 婚后獲得的租金應理解為利息或營業利潤 , 這是法律法規所不要求的。孳息指的要以原物中所出的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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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分為火山巖石孳息與法律法規孳息兩種。依照物的生太特點而導致的贏利稱之為火山巖石孳息。比如:存款利息、商業票據贏利、股權分紅等盈利。營業利潤是指根據支出監管或勞務經營而獲得的利潤。孳息和生產經營性贏利都是婚姻法中的贏利方法。案件中 , 房屋租金由批發市的供求規律性戰略 , 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聯系相連 , 其獲得因而務必開支很多的管控或勞務 , 是這類經營形為。因此自訴人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國物權法上專指的火山巖石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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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法律法規孳息。因而 , 房子房租特性評定應融合是不是對房子支出了監管或是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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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單方面花費精力保護和監督房子的許多方面 , 租金應該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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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子得不到保護和監督 , 房子就出租合金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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