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期間和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 , 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 , 已交納保證金的 , 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 并且區別情形 , 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 , 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 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 , 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 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 , 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 , 已交納保證金的 , 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 并且區別情形 , 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 , 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 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 , 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