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 辯護律師至少應該在以下三個時間節點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
1.公安機關報送審查批捕以前;
2.檢察院審查批捕期間;
上面兩個時間節點就是業內人士常說的“黃金37天 , 其重要性已經經過充分論證 , 我就不在這里贅述了。
3.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在此時間節點 , 公安機關收集證據工作已經完成 , 會根據案件情況出具《起訴意見書》 , 是對整個案件偵查階段的總結。在這個時間節點 , 由于案情已經明朗, 辯護律師應適時提出申請。 在審查起訴階段 , 辯護律師應至少作出兩次申請:
1.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后, 辯護律師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卷宗材料 , 根據證據材料反映出的有利情節提出申請。案件材料多的時候 , 不要等檢察院掃描完才去閱卷 , 先用手機或相機拍下案卷 , 一定要在承辦檢察官全面閱卷之前遞交申請 , 并爭取當面交換意見 , 讓檢察官對當事人的涉案情況有深刻的印象, 增加取保的成功機率。
2.檢察院
1.案件到了法院之后, 一旦確定了主辦法官 , 應盡快向法官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 申請書應將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準確闡述。這一次的取保申請很少有被同意的 , 原因是法官在這個時候根本不了解案情 , 他很難做出任何決定。這也是為什么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 , 大家仿佛忘記了人民法院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 申請的人都沒有 , 就別指望法院主動放人了。申請的目是讓法官對我的當事人提前有個好印象。
2.開庭審理之后 , 對凡是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都應該盡量爭取在宣判之前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重大、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在審理之后一年半載才宣判的情況就太普遍了。這個時候, 法官對案件已經心里有數, 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但我們可千萬不能忘了申請呀。
另外, 在刑事案件辦理的各個階段, 還要根據案件情況 , 適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配合完成取保候審工作。
1.公安機關報送審查批捕以前;
2.檢察院審查批捕期間;
上面兩個時間節點就是業內人士常說的“黃金37天 , 其重要性已經經過充分論證 , 我就不在這里贅述了。
3.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在此時間節點 , 公安機關收集證據工作已經完成 , 會根據案件情況出具《起訴意見書》 , 是對整個案件偵查階段的總結。在這個時間節點 , 由于案情已經明朗, 辯護律師應適時提出申請。 在審查起訴階段 , 辯護律師應至少作出兩次申請:
1.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后, 辯護律師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卷宗材料 , 根據證據材料反映出的有利情節提出申請。案件材料多的時候 , 不要等檢察院掃描完才去閱卷 , 先用手機或相機拍下案卷 , 一定要在承辦檢察官全面閱卷之前遞交申請 , 并爭取當面交換意見 , 讓檢察官對當事人的涉案情況有深刻的印象, 增加取保的成功機率。
2.檢察院
移送起訴之前。重大、復雜的案件會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到兩次 , 補偵結束以后 , 承辦檢察官或辦案小組要制作《起訴書》。
在《起訴書》定稿以前 , 涉案人員的處理情況是他們必然要討論和決定的事情 , 如是否對某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 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 , 這個時間節點千萬不可錯過。
在案件的審判階段, 一般要申請兩次:1.案件到了法院之后, 一旦確定了主辦法官 , 應盡快向法官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 , 申請書應將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準確闡述。這一次的取保申請很少有被同意的 , 原因是法官在這個時候根本不了解案情 , 他很難做出任何決定。這也是為什么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 , 大家仿佛忘記了人民法院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 申請的人都沒有 , 就別指望法院主動放人了。申請的目是讓法官對我的當事人提前有個好印象。
2.開庭審理之后 , 對凡是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都應該盡量爭取在宣判之前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重大、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在審理之后一年半載才宣判的情況就太普遍了。這個時候, 法官對案件已經心里有數, 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但我們可千萬不能忘了申請呀。
另外, 在刑事案件辦理的各個階段, 還要根據案件情況 , 適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配合完成取保候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