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必須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無論其是中國公民,還是非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
2.必須是為海外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實行本條要求的刑事犯罪。境外機構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和政府設立的其他機構,還包括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和辦事處。同樣,境外組織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國家和地區的政黨和社會組織,還包括企業和宣傳組織等經濟組織。而境外人員的范圍則更廣,包括所有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3.必須是采取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方法。行為人通過各種秘密手段竊取國家機密或情報,如盜竊、偷拍、偷錄等。行為人以各種方式非法發現國家秘密或者刺探情報的;行為人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非法購買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持有人非法出售、傳遞和告知其他非法行為,提供其知道、管理和持有的不應當知道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為法律所禁止。
4.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國家秘密”或“情報”。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密級。然而,情報是除國家機密之外的一種內部情況,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科技、軍事和其他方面沒有公開或不應公開。這兩種形式法律予以同樣的保護。但是,由于情報的范圍不同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國家機密,有關國家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并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控制什么是情報。既不能把所有未公開的內部情況,都列入“情報”范圍,從而擴大打擊面;同時也要注意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
《刑法》規定,構成盜竊、刺探、購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的,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刑罰可以是死刑。情節較輕,未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