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故意傷害罪 , 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的犯罪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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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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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 并已經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自然人主體 , 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應付刑事責任。本罪故意傷害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結果 , 影響本罪主體范圍的界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 , 主體范圍是已滿十四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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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致人輕傷的 , 主體范圍是已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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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
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具有明確的傷害他人的目的 , 間接故意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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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傷害的后果采取放任、不作為的態度。
故意傷害會判多久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 , 公安機關應予立案;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 , 輕傷是指 ,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 , 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 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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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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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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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 ,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輕微刑事案件并不必然等同于“輕微傷“ , 因此 , 自訴的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并不明確 , 但對于公訴案件 , 立案標準是故意傷害行為造成受害人輕傷。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 致人重傷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 , 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 , 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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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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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 , 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 , 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 , 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 , 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 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 , 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