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 , 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 , 也不論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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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 , 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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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 , 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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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 , 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 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 , 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 , 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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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 , 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 , 進行精神強制 , 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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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反抗 , 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 , 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 , 有的是語言 , 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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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 , 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 , 喝令他人“交出錢來“ , 使被害人產生恐懼 , 不敢反抗 , 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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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 , 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 , 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 , 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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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 , 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 , 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 , 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 , 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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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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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 , 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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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 , 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 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 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 , 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 不構成搶劫罪。
罪名認定
1.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 , 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 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 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 , 構成了搶劫罪。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 , 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 , 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 , 如強索少量財物 , 搶吃少量食品等 , 由于情節顯著輕微 , 危害不大 , 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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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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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 , 以搶劫罪定罪 , 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 , 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的 , 不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