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程序
首先, 刑事和解的啟動程序。
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愿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檢察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 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這三種方式都有適用的意義 , 因而都應當予以肯定。
其次, 刑事和解協議的達成。
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 應當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一是當事人雙方可以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 , 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檢察機關對加害人從寬處理;二是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達成和解 , 當事人的近親屬、聘請的律師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為進行協商和解等事宜。三是雙方達成和解的 , 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并且必須得到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確認。
再次, 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
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 , 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是當事人雙方是否自愿, 從提出和解申請到達成和解協議的全過程均應該是受害人、被害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任何形式的強迫、威脅、引誘進行刑事和解的行為均不符合自愿原則的要求。二是檢察機關應當對和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 既要審查和解協議的合法性, 即刑事和解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三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是否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