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調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從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提出申訴。
2 、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蕪湖刑事律師: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對審判員、檢察官、調查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有權向他們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 自己或是他的近親屬和此案有利害關系的
(3)是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對駁回申訴申請回避的決策申請辦理復議權。
5、.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6、核對筆錄的權利,必須把筆錄和嫌疑犯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7、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8、參加審判的權利有: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討論,向證人提問作證,確定物證和其他證據,到達法庭,采購新物證等。
9、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權利。
10、反訴權 這種權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擁有的權利,而只有自訴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夠提起反訴。
11、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2、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作為證據的鑒定結論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13、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其他辯護人,如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有權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14、對侵權提起訴訟的權利。法官、檢察官和調查人員有權就侵犯訴訟權利和對嫌疑人和被告的人身侮辱提起訴訟。
16、申訴權 被告方以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的裁定判決,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或是檢察院明確提出投訴。
16、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義務
1、如實回答的義務,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蕪湖刑事律師:作為嫌疑犯,只是懷疑其行為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認定實際上有犯罪,有必要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在案件判決之前,需要保護犯罪嫌疑人在各個階段的合法權益。一方不能僅僅因為案件需要強制措施,就把另一方視為罪犯,任意剝奪他的權利,損害他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