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楚雄律師熱線)社交型強奸,也稱“熟人強奸”。隨著社會發展,當下人們性觀念日漸開放,婚外情、一夜情、“援助交際”較為普遍,并且人際交往的功利性和情感宣泄性增強,錯綜復雜的異性交往模式也導致了社交型強奸的頻發。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實質,手段行為對被害婦女人身、精神的強制性,是其實質的外部表現。認定強奸罪必須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故意,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言語威脅或者其他方法,使婦女陷入不敢放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則不能認定構成強奸罪。
絕大部分的強奸都是發生在此前沒有性關系史的男女間,有過兩情相悅的性關系而后又轉為強奸的很少。就人類基于原始的動物本能沿襲下來的性心理而言,男性對于初次求歡的女性往往都帶有一定的積極糾纏和強制性表現,而女性對于和男性的初次求歡則多數有不同程度的抗拒表現。這既是基于人類的本能,也有著長期的文化心理根源。
就社交型強奸而言,男方往往在前期有過一些物質投入,例如贈送禮物或者請吃請玩請消費等等,或者雙方有著一定交往基礎,甚至是感情基礎或親昵程度,再或者交往帶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俗語云“無事獻殷勤,非奸即盜”,女性對于男方的殷勤通常有所意會,對于下一步男方“圖窮匕見”的目的暴露是有所察覺的。在這種前提下,除非是少數不諳世事的少女,一旦雙方處于一些曖昧的環境,當誘發男方的性幻想成為可能的時候,女性是會有本能的警覺的。作為男性而言,由于有了前期的一些“鋪墊”,其會產生求歡條件水到渠成的感覺,就會有試探性求歡的意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婦女的言行讓行為人誤認為婦女只是害羞,是半推半就,甚至是一種挑撥,則不能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故意。
由于案發多數是在有一定交往基礎的熟人之間,一般來說這一類強奸手段不惡劣、暴力程度低,常常是介于道德譴責和刑事犯罪之間的模糊狀態。強奸罪作為重罪,起刑點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的社交型強奸案來說,其處罰偏重。尤其是當女性的反抗意志表現模糊,而男性的強制程度不明顯的情況下,在罪與非罪兩可之間時,最好早日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爭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
蕪湖律師沈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