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什么?
刑事拘留指的是相關執法部門特殊緊急的情況下 , 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 , 臨時抓捕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 又稱之為刑事拘留。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拘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 公安部門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 , 如果有以下情況的 , 全都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謀做違法的事情但還沒行動、正在干違法的事情或者在干完違法的事后被公安人員發現的;
(二)被被害人指認或者犯罪過程中有目擊證人 , 被目擊證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案發后被公安人員找到
(四)作案后
(五)毀滅或者偽造相關作案證據或者和他人合起伙來騙人的;
(六)不說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信息的;
(七)有到處各地多次作案、合伙他人一起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程序要點是什么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 , 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 , 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簽發《拘留證》 , 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 , 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 , 部門負責人審核 , 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 ,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 , 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 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 , 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行犯被拘留 , 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 , 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2)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 , 必須出示拘留證 , 并責令被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 , 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 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即經過訊問 ,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 , 應當辦理逮捕手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 ,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 , 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 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 , 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 , 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 , 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 , 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 , 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 措施的 , 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 , 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 , 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 , 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 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的區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 , 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 , 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一、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條件是:
(1)正在預備犯罪 , 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治安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采用的強制方法。
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采用的強制方法。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 , 避免混淆 , 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二、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的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的強制措施 , 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 , 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 , 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 , 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 , 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 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4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 , 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 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 , 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
5
)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 , 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 , 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刑事拘留指的是相關執法部門特殊緊急的情況下 , 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 , 臨時抓捕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 又稱之為刑事拘留。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拘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 公安部門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 , 如果有以下情況的 , 全都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謀做違法的事情但還沒行動、正在干違法的事情或者在干完違法的事后被公安人員發現的;
(二)被被害人指認或者犯罪過程中有目擊證人 , 被目擊證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案發后被公安人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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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證據的;(四)作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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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自殺、想逃跑或者已經逃跑了的;(五)毀滅或者偽造相關作案證據或者和他人合起伙來騙人的;
(六)不說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信息的;
(七)有到處各地多次作案、合伙他人一起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程序要點是什么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 , 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 , 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簽發《拘留證》 , 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 , 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 , 部門負責人審核 , 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 ,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 , 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 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 , 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行犯被拘留 , 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 , 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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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時 , 要報有關部門審批。西藏、云南及其他邊遠地區來不及報告的 , 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 同時要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外國人主管部門的意見。(3)對外國留學生采用刑事拘留時 , 在征求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高教廳、局的意見后 , 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 , 必須出示拘留證 , 并責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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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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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按指印的 , 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 , 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 , 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 ,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 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 , 在24小時以內 ,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 , 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后 , 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 , 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決定拘留的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 , 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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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 , 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 ,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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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他同案犯 , 不貽誤戰機。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 , 必須立即釋放 , 發給釋放證明。所謂不應當拘留 ,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有犯罪行為 , 但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雖有犯罪行為 , 但不是被拘留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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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為 , 但該人并不具備法定的適用拘留的情形 , 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況的 , 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予以釋放 , 并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 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即經過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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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被拘留人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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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 , 依法需要逮捕 , 但在拘留期限內沒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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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其犯罪事實的 , 如果出于辦案的需要 , 應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 可以對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 , 應當辦理逮捕手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 ,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 , 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 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 , 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 , 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 , 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 , 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 , 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 措施的 , 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 , 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 , 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 , 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 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的區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 , 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 , 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一、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條件是:
(1)正在預備犯罪 , 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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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講真實姓名 ,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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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治安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采用的強制方法。
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采用的強制方法。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 , 避免混淆 , 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二、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的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的強制措施 , 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 , 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 , 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 , 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 , 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 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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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新的損失 , 刑事拘留的結果 , 一般轉為逮捕 , 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 , 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 , 治安拘留期滿 , 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 , 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 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 , 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 , 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4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 , 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 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 , 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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