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檢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在許多情況下,家庭成員只知道他們的親戚和朋友被帶走,不知道他們犯了什么罪。此外,他們經常害怕與公安機關交涉。公安機關也無法和家人取得聯系,只能將拘留通知書郵寄給當事人的家屬。這種信息上的不對稱性,很難有效且正確地應對事件。在親戚朋友被拘留的最初時間委托律師的話,律師可以向搜查機關了解當事人的嫌疑和事件的現狀,可以準備辯護方案和應對措施,防止事件失控。
二、會見當事人并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
會見各方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是讓當事人知道他們并不孤單,可以增強他們積極維護訴訟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是讓律師向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使當事人在不違背客觀事實的情況下,盡量避免發表不利于自己的言論。例如當事人因無力還貸而被控告行騙的事例,刑事辯護律師就能夠向被告方強調刑訴法上的詐騙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地,根據瞞報實情、編造客觀事實的方式使受害人深陷錯誤觀點從而交貨財產的個人行為,要組成詐騙罪最先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地,即在貸款時就無所謂了過要還貸,隨后也要應用了瞞報實情、編造客觀事實的方式使別人深陷錯誤觀點。通過律師對法律的解釋和解釋,可以幫助當事人有針對性地回憶事實的細節,拿出他們沒有拒絕償還貸款或欺騙債權人的證據,并在訊問偵查人員時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護,為偵查人員提供他們沒有欺騙他人的線索或證據,從而實現澄清指控的目的。除了能夠向當事人講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規定之外,辯護律師還可以向當事人解釋其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在偵查人員公然忽視、回避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證據的提取,或者做完筆錄后不讓犯罪嫌疑人閱讀確認就要求其簽字的情況也偶有發生的背景下,專業、盡責的刑事辯護律師及早介入案件,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
三、.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
盡管調查機構在處理案件方面變得更加文明,刑訊逼供和其他情況仍時有發生。在親友無法見到當事人的情況下,辯護律師便成為了當事人向外傳達偵察機關違法辦案信息的唯一途徑。律師在得知搜查機關違法案件的情況后,向有關部門起訴,形成對搜查機關的監督壓力,搜查機關必須依法處理案件,直接、間接保護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和利益。
四、申請變更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在了解案情并會見當事人后,如果認為通過其專業判斷,從訴訟策略上改變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是適當的,可以向偵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一方面,在審判前基于合理理由申請獲得擔保人可以解除當事人的拘留,減輕他們的心理和生理壓力;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申請取保候審來反映自己的理由和依據,使偵察機關能夠從不同角度理解案件,避免造成不公正的案件。此外,在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后,偵察機關并不急于在30天內請求批準逮捕,及時給予偵察機關更多的緩沖空間,以避免逮捕后發現錯誤而只會犯錯的心態。
五、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可以依法向偵察機關和檢察院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逮捕前從專業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見非常重要,甚至能夠影響案件的發展。在偵察機關請求批準逮捕前,辯護律師可以在了解案件后,通過與當事人和委托人的溝通,從專業的角度對案件進行分析,以防止偵查機關只聽取被害人一方的陳述,幫助偵察機關全面、綜合地處理案件,爭取偵察機關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撤銷案件。在偵察機關提請逮捕后,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律師意見書的方式向檢察院提出意見,使檢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問題,讓檢察院在做出逮捕決定審慎考慮,避免錯捕之后所可能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如果人民檢察院做出未予批捕的決策,偵察單位就必需釋放出來被告方,或是變動行政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
總結:刑事案件的審判固然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但是審判結果大多早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經決定。人們必須知道逮捕的含義和逮捕后尋求清白的困難。他們必須知道辯護律師的工作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被刑事拘留37天后和被捕前的當事人的命運。他們必須知道如何充分利用黃金37天來拯救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