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將會構成挪用公款罪,那麼,到底什么叫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又是啥?下邊,蕪湖刑事律師沈楚雄依據在我國法律法規,馬上為你詳解。
挪用公款罪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運用職位上的便捷,挪用公款歸本人使用,開展違法活動的,或是挪用公款數額、開展盈利性主題活動的,或是挪用公款數額、超出三個月未還的個人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需具有下列條件:
1、犯罪主體只有是國家工作人員,即黨政機關中從業差旅的工作人員,國有制企業、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委任到非國有企業、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從業差旅的工作人員,及其別的按照法律法規從業差旅的工作人員。
2、主觀性層面具備犯罪的蓄意,即明知是公款而侵吞歸本人使用。
3、客觀性層面主要表現為運用職位上的便捷,執行下述個人行為之四的:
(1)挪用公款歸本人使用開展違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歸本人使用”,包含侵吞者自己使用或是給別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企業、私有公司使用的也歸屬于挪用公款歸本人使用。“開展違法活動”,就是指開展刑事犯罪主題活動,如走私貨、賭錢等。
(2)挪用公款歸本人使用數額,開展盈利性主題活動的。“開展盈利性主題活動”,就是指開展做生意辦公司、存進金融機構,集資款、項目投資股票市場、選購國債券、發放貸款等營業性主題活動。
(3)挪用公款數額,歸本人使用,超出三個月未還的。“歸本人使用”,就是指用以消費,而并不是用以違法活動或是盈利性主題活動。要是挪用公款數額,盡管超出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所有交回本息的,通常可不作為犯罪解決,由主管機構按政紀解決。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有以下情形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刑法》有關挪用公款罪的條文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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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挪用單位資金罪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也是很容易混淆的兩個罪名和犯罪行為。分清挪用資金與挪用公款兩種行為才能做到正確的定罪量刑等。蕪湖律師沈楚雄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內容。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依據刑法第384條的要求,挪用公款罪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運用職位上的便捷,挪用公款歸本人應用,開展違法活動的,或是挪用公款數額、開展盈利性活動的,或是挪用公款數額、超出3個月未還的個人行為、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性上面主要表現為運用職位上的便捷挪用資金的個人行為,在主觀性上全是侵吞的蓄意,有時候違法犯罪對象也將會全是企業、公司或是別的企業的資產。可是,這二種違法犯罪也有下列主要差別:
(一)侵害的客體和違法犯罪對象不一樣。
挪用資金罪侵害的客體是企業、公司或是別的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對象是企業、公司或是別的企業的資產,至少,既包含國有或是集體所有的資產,也包含中國公民個人財產、投資者全部的資產。
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款的所有權和黨政機關的威信、黨政機關的一切正常活動等,具有侵害資產的特性,又有比較嚴重的失職的特性,因而,刑法將挪用公款罪要求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并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公款,至少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項目投資、入股的企業資產,即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等全部的賬款。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害的對象不一樣,客體不一樣,社會發展不良影響水平也有很大的區別。
刑法第384條要求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性上的幾種不一樣情況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1款要求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性上的幾種不一樣情況的排序順厲不一樣,也表明立法者對這二種違法犯罪嚴厲打擊的重中之重的不一樣。在懲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格得多。
(二)犯罪主體不一樣。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主體是企業、公司或是別的企業的工作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含黨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公司機關事業單位、人氏團隊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委任到非國有企業、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及其別的按照法律法規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
因而,刑法第2款明文規定,國有企業、公司或是別的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公司或是別的國有企業委任到非國有企業、公司及其別的企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利有職位上的便捷,侵吞本企業資產的,按照本法典第384條有關挪用公款罪的要求判罪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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