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是在法律上有要求及其規定的 , 但一些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情形例如生病或是傷殘人 , 此時的規定是不是類似嗎
犯罪嫌疑人有高血壓可以不可以拘押要視詳細情況而定:
1、假如僅僅普通的高血壓的 , 身體條件合乎羈押的規定 , 能夠進行刑拘。
2、若高血壓已經造成該人性命或變重病況 , 并有醫療機構證實不可以羈押的 , 能夠不予拘押而給予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是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刑罰 , 采用取保候審不致產生社會危險因素的;
(三)身患嚴重病癥、生活不可以自理 , 孕期或是處于喂乳自己新生兒的女性 , 采用取保候審不致產生社會危險因素的;
(四)羈押限期期滿 , 案子并未辦結 , 必須采用取保候審
被法院列入失信人了還要拘押嗎
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 , 是對其執行的信用懲罰。與司法拘留不矛盾。假如滿足條件 , 仍然能夠采用司法拘留舉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這條 起訴參與者或是別人有以下情形之首的 , 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情節輕和重給予罰款、拘押;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一)偽造、摧毀關鍵證人證言 , 防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恐嚇、賄買方式阻擋證人做證或是挑唆、賄買、脅迫別人作偽證的;
(三)掩藏、轉移、變賣、損壞已被查封、扣押的資產 , 或是已被清點并勒令其保管的資產 , 轉移已被凍結的資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起訴參加人、證人、翻譯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 開展污辱、誣蔑、誹謗、歐打或是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是別的方式阻攔司法工作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早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要求的情形之一的企業 , 能夠對其主要負責人或是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拘押;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中的拘押是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子 , 在偵察流程中 , 碰到法律規定的緊急狀況時 , 針對現行犯或是重大嫌疑人所采用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刑拘務必同時具有2個標準:一 , 拘押的對象是現行犯或是是重特大嫌疑人
1.有權決定采用拘押的行政單位通常是公安部門。人民 檢察院在自偵案子中 , 針對作案后妄圖自盡、逃走或是在逃的及其有毀滅、偽造證據或是串供將會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拘押。
人民法院無刑拘權。法院有司法拘留的 決策權 , 起訴參與者或是他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情節 輕和重給予罰款、拘押;構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一)偽造、摧毀關鍵證人證言 , 防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協、賄買方式阻攔證人做證或是挑唆、賄買、威逼別人作偽證的;
(三)掩藏、 轉移、變賣
(四)對 司法工作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員、鑒定人、 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 開展侮辱、誣蔑、誹謗、施暴或是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是別的方式阻攔司法人員實行職務的;
(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早已產生 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的。除以上情況以
2.刑拘只能在緊急狀況下才可以采取。只有在緊急狀況下 , 來不及
3.刑拘是剝奪 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相比較 , 拘押的特性取決于徹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 并非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來講 , 拘押與逮捕具備相似度 , 都應屬羈押的一種 , 因此也只能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使用。
4.刑拘是一種臨時措施。拘押的 限期較短 , 隨之訴訟的推進 , 拘押要立即給予變更 , 或是變為逮捕 , 或是變動為取保
5.刑拘的對象具備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要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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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高血壓可以不可以拘押要視詳細情況而定:
1、假如僅僅普通的高血壓的 , 身體條件合乎羈押的規定 , 能夠進行刑拘。
2、若高血壓已經造成該人性命或變重病況 , 并有醫療機構證實不可以羈押的 , 能夠不予拘押而給予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是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刑罰 , 采用取保候審不致產生社會危險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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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患嚴重病癥、生活不可以自理 , 孕期或是處于喂乳自己新生兒的女性 , 采用取保候審不致產生社會危險因素的;
(四)羈押限期期滿 , 案子并未辦結 , 必須采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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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法院列入失信人了還要拘押嗎
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 , 是對其執行的信用懲罰。與司法拘留不矛盾。假如滿足條件 , 仍然能夠采用司法拘留舉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這條 起訴參與者或是別人有以下情形之首的 , 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情節輕和重給予罰款、拘押;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一)偽造、摧毀關鍵證人證言 , 防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恐嚇、賄買方式阻擋證人做證或是挑唆、賄買、脅迫別人作偽證的;
(三)掩藏、轉移、變賣、損壞已被查封、扣押的資產 , 或是已被清點并勒令其保管的資產 , 轉移已被凍結的資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起訴參加人、證人、翻譯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 開展污辱、誣蔑、誹謗、歐打或是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是別的方式阻攔司法工作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早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要求的情形之一的企業 , 能夠對其主要負責人或是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拘押;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中的拘押是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子 , 在偵察流程中 , 碰到法律規定的緊急狀況時 , 針對現行犯或是重大嫌疑人所采用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刑拘務必同時具有2個標準:一 , 拘押的對象是現行犯或是是重特大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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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犯指已經實施犯罪的人 , 重特大嫌疑人指得有證人證言證實具備重特大作案嫌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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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具備法律規定的應急情形之一。針對什么叫緊急情況 , 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針對公安部門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押做出了不一樣的規定。1.有權決定采用拘押的行政單位通常是公安部門。人民 檢察院在自偵案子中 , 針對作案后妄圖自盡、逃走或是在逃的及其有毀滅、偽造證據或是串供將會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拘押。
人民法院無刑拘權。法院有司法拘留的 決策權 , 起訴參與者或是他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情節 輕和重給予罰款、拘押;構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一)偽造、摧毀關鍵證人證言 , 防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協、賄買方式阻攔證人做證或是挑唆、賄買、威逼別人作偽證的;
(三)掩藏、 轉移、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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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損已被查封、 拘押的資產 , 或是已被清點并勒令其保管的資產 , 轉移已被凍潔的資產的;(四)對 司法工作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員、鑒定人、 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 開展侮辱、誣蔑、誹謗、施暴或是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是別的方式阻攔司法人員實行職務的;
(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早已產生 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的。除以上情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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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在法院庭審流程中沖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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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或是有別的防礙訴訟開展的情形 , 情節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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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能夠決定對其給予1000元以下的懲罰 , 或是懲處15日以下的拘押 , 無論哪種拘押 , 均由公安部門實行無論是公安部門決策的拘押 , 人民檢察院決策的拘押 , 還是人民法院決策的司法拘留都一概由公安部門實行。2.刑拘只能在緊急狀況下才可以采取。只有在緊急狀況下 , 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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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拘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 現行犯或是重特大嫌疑人的 人身自由的 , 能夠采用拘押;如果不是緊急狀況 , 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有時間申辦拘捕手繼 , 就不可以優先拘押。3.刑拘是剝奪 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相比較 , 拘押的特性取決于徹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 并非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來講 , 拘押與逮捕具備相似度 , 都應屬羈押的一種 , 因此也只能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使用。
4.刑拘是一種臨時措施。拘押的 限期較短 , 隨之訴訟的推進 , 拘押要立即給予變更 , 或是變為逮捕 , 或是變動為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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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審或監視居住 , 或是釋放被拘押的人。5.刑拘的對象具備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要求的情況。